本标准规定了高强度钢消除应力热处理的要求,以便降低随后进行的预处理、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及磷化过程中的氢脆敏感性或敏感性程度。本标准适用于在190℃~230℃或更高的温度下对其热处理而不导致其性能降低的钢(参见6.2)。
本标准规定的热处理工序对减少抗拉强度等于或高于1000MPa并在热处理后经机械加工、磨削、冷成型或冷矫直处理的钢的氢脆敏感性是有效的。该热处理工序用在可能出现零件渗氢的任一工序之前,就如同清洗工序用于电镀、化学镀和其他化学覆盖层操作之前一样。
本标准不适用于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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