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废水水质、总体要求、处理工艺与技术、二次污染物控制要求、工艺设备要求、检测与过程控制要求、辅助设施要求、运行与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发电等工序的生产废水,或混合了冷轧、焦化深度处理达标后废水及生活污水(不超过30%)的废水经一级或二级处理后无法回收利用或直接排放的废水的深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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