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丝材、锻件、型材、铸件)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
本文件适用于需方对产品化学成分的复验分析和仲裁分析。
本文件不适用于供方对产品化学成分的分析,也不适用于因需方对产品进行再加工造成其杂质元素(如氢、氮、氧)含量改变的复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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