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3 手持电磁吸盘应保证在下列贮运条件下,不得有损环现象:
a. 环境温度不高于50℃及不低于-40℃;
b. 在温度为40℃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
c. 加速度不大于10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频率为每分钟40次。
1.4 手持电磁吸盘所采用的元器件,除必须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其各自技术要求的规定。
1.5 手持电磁吸盘导磁零件,应选用高导磁率的工业纯铁或含碳量小于0.22%的优质碳素钢等材料制造,其材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导磁零件不得有影响磁力性能和外观的缺陷。
1.6 手持电磁吸盘的隔磁物,应采用铜、铝或铅锡合金等材料。在不降低性能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其他非磁性材料。
1.7 手持电磁吸盘的磁力线圈,应选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高强度漆包铜线绕制。线圈绕组应排列整齐、均匀紧密。
1.8 手持电磁吸盘的吸持面,应平整、光洁。
1.9 手持电磁吸盘的吸力,在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110%的条件下,应为规格吸力(即产品的技术规格上提出的吸力)的100%~140%。
1.10 手持电磁吸盘的剩磁,不得超过规格吸力的10%
1.11 手持电磁吸盘的温升:变压器的表面不得超过65℃,吸盘的表面不得超过25℃。
1.12 手持电磁吸盘的绝缘电阻:在室温下,电源线与外壳之间的电阻值应不低于20MΩ。
1.13 手持电磁吸盘的介电强度:在电源线与外壳之间,加电压a . c .1500V, 1min内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1.14 手持电磁吸盘的线圈绕组电压,不得超过d . c .24V。
1.15 手持电磁吸盘的控制箱,应有良好的接地螺钉(螺钉的规格不得小于M4),并加接地标志。
1.16 手持电磁吸盘的开关,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并操作方便。
1.17 手持电磁吸盘的手持柄部,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并适合于操作者握持,还应有防止手指向前握或向前滑移的措施。
1.18 手持电磁吸盘的杆部,应采用铜等软质材料,并保证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19 手持电磁吸盘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1.20 手持电磁吸盘应有可靠的防震、防松措施。
1.21 手持电磁吸盘的外壳保护层,应均匀、光洁、平整,不得有裂纹、脱皮、起泡、流挂及起皱等现象。
1.22 手持电磁吸盘的使用寿命应不少于10^6次。
2 试验方法
2.1 本标准的第1.2b~d、1.3条试验,均应在省属“电工电子产品例行试验站”进行试验
2.1.1 本标准第1.2 b条高温负荷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放入恒温箱内,在40±3℃的条件下,通电4 h,应能正常工作。
2.1.2 本标准第1.2 b条低温负荷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装进塑料袋内,并扎紧封口,放入恒温箱内,在-10±3℃的条件下,通电4h,应能正常工作。
2.1.3 本标准第1.2 c条相对湿度负荷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放入恒温箱内,在20±3℃、相对湿度为82%~87%的条件下,通电4h,应能正常工作。
2.1.4 本标准第1.3 a条高温贮运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放入恒温箱内,在温度上升到50±3℃的条件下,放置4h。取出后,在自然环境中放置2h,待温度降至40℃以下时,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2.1.5 本标准第1.3 a条低温贮运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装进塑料袋内,并扎紧封口,放入恒温箱内,在温度降到--40±3℃的条件下,放置4h,取出后,在自然环境放置4h,待温度上升到-10℃以上时,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2.1.6 本标准第1.3 b条湿热贮运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放入恒温恒湿箱内,先将温度升到40±3℃,再将相对湿度升到92%~97%,在此条件下,放置48h。取出后,立即测量其绝缘电阻,阻值不得小于1.5MΩ。然后在自然环境放置12h,再进行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同时检查安全装置的零部件、外观,不得有损坏和生锈现象。
2.1.7 本标准第1.2 d条振动试验:
将手持电磁吸盘按使用状态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在位移振幅和振动频率符合表1的规定下,作上下坐标方向振动,各振动15min(共1h)。在此期间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2.1.8 本标准第1.3 c条冲击贮运试验:
将带有包装的手持电磁吸盘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在峰值加速度为10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频率为每分钟40次的条件下,进行上下、左右、前后各方冲击200次(共1200次),不得损坏。冲击后,立即通电试验,应能正常工作。
2.2 本标准第1.9条手持电磁吸盘的吸力试验,是在电源电压分别为额定电压的90%和110%的条件下,用直径略大于吸盘吸持面、材料为10号纲的标准试块进行吸持。
能够吸持标准试块的重量大小为吸力。该吸力的最小值应不小于规格吸力的100%,最大值应不大于规格吸力的140%。
2.3 本标准第1.10条手持电磁吸盘的剩磁试验,是将通电的吸盘吸起直径略大于吸盘吸持面、材料为10号钢、重量等于吸盘规格吸力的10%的标准试块后,再将吸盘断电,试块应能立即脱落。
2.4 本标准第1.11条手持电磁吸盘的温升试验,是在额定电压并无冷却的条件下,吸盘连续通电4h后,用点温计立即在变压器的表面和吸盘的表面测出最高温度。其测出温度减去室温,则为温升。变压器的温升不得超过65℃。吸盘的温升不得超过25℃。
2.5 本标准第1.12条手持电磁吸盘的绝缘电阻试验,是用500V兆欧表接在电源线与外壳之间,在施加电压1mih之后,其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20MΩ。
2.6 本标准第1.13条手持电磁吸盘的介电强度试验,是用0.5KVA以上的高压试验设备,将a .c .1500V电压加到电源线与外壳之间,1min内应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2.7 本标准第1.14条手持电磁吸盘的线圈绕组电压试验,是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线圈绕组的两端电压。其电压值不得超过d . c .24V。
2.8 本标准第1.15条手持电磁吸盘的控制箱接地试验,是用电阻测量仪器测量接地螺钉与控制箱的金属外壳之间的电阻,其电阻值不得超过0.1Ω。
2.9 本标准第1.22条手持电磁吸盘的使用寿命试验,是以每分钟30次左右的频率,进行吸、脱。其吸持次数累积为10^6次。
3 检验规则
3.1 手持电磁吸盘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鉴定,取得许可证书,方可生产。
3.2 手持电磁吸盘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3.3 每台手持电磁吸盘在出厂时,除了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文件外,还要有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的型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出厂。
3.4 出厂检验,应按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一次正常检查(一般检查水平Ⅱ)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
3.4.1 检查项目:
按本标准的第1.8~1.15条检查外,还要按图样及有关文件中规定检查其装配质量、外观及成套性。
3.4.2 缺陷分类:
a. 手持电磁吸盘的致命缺陷:包括不符合本标准第1.12、1.13条中的任何一条;
b. 手持电磁吸盘的重缺陷:包括不符合本标准第1.9、1.10、1.11、1.14、1.15条中的任何一条。
c. 手持电磁吸盘的轻缺陷:包括达不到合格的质量要求,又不构成致命缺陷和重缺陷的其他缺陷。
3.4.3 不合格品分类:
a. 致命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致命缺陷,也可能还有重和(或)轻缺陷的单位产品;
b. 重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重缺陷,也可能还有轻缺陷,但不包括致命缺陷的单位产品;
c. 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轻缺陷,但不包括致命或重缺陷的单位产品。
3.4.4 批量合格质量水平:
每次受检批量规定为500台以下,批合格质量水平按表2的规定。
3.4.5 批量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a. 在抽样检查中,只要在样本中发现一个致命不合格品,就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b. 按本标准第3.4.4款表2中所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AQL值分别判定。当轻、重不合格品都小于或等于合作判定数Ac时,才判定该批为合格;凡经、重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就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表2
3.4.6 当判定批量手持电磁盘为不合格后,可以对不合格品进行返修或剔除,然后再次提交检验。
3.5 手持电磁吸盘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试制的产品;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使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的性能时;
c. 停产半年以上的产品又恢复生产。
d.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进行1次。
3.6 手持电磁吸盘型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按本标准第2.1条的要求,提供省级以上的“电工电子产品例行试验站”的例行试验合格证书;
b. 按本标准第3.4条的要求,提供在两年内的出厂批合格证书;
c. 按本标准第3.7条的规定,由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性能检验。
3.7 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项目和方式如下:
a. 技术性能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1.1、1.4~1.22条进行:
b. 技术性能试验方式,是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台。进行抽验时,若其中的1台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重新抽取两倍于首次抽样数量的样本进行复查。若仍有不合格,则不作合格论必须对该型产品或个别部件停止生产,直到消除缺陷并通过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3.8 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有权直接对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技术性能检验。对不按本标准进行生产、产品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有权提出警告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3.9 生产许可证每两年更换一次。
4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4.1 每台手用电磁吸盘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a. 制造厂厂名或厂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额定电压;
e. 规格吸力;
f. 制造年月。
4.2 每台手持电磁吸盘均应装在抗震防潮的包装盒内,包装盒的大小应按手用电磁吸盘外形尺寸决定,防止装入后空隙过宽而移动。
4.3 手持电磁吸盘的包装应适合于陆路及水路运输装载的要求。
4.4 包装外壁应有明显而耐久的文字和标志,其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a. 制造厂厂名及地址;
b.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c. 产品型号及名称;
d. 产品净重及连箱子的毛重;
e. 箱子尺寸:长×宽×高;
f. 箱子编号;
g. 标志“小心”、“防湿”。
4.5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包括: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4.6 手持电磁吸盘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雨雪侵袭和剧烈的振动、冲击或碰撞。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相对温度不超过85%、温度不高于40℃及不低于-30℃的仓库中,周围环境无酸、碱性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和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