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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