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热处理工艺、设备等基本要求,热处理工艺评定程序及质量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一40℃~十60℃)下使用的,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3.3MPa,公称容积小于240L可重复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本标准代替CJ/T 33-1999(ZBJ 740 06--89)《液化石油气钢瓶热处理工艺评定》
本标准与CJ/T 33-1999(ZBJ 74006---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包括了按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标准制造的所有可重复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
—增加了“热处理工艺规范的选择”(见标准第4章)。
—增加了“不允许使用煤直接作为燃料的煤炉进行热处理”的条款(见标准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