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100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内河港口露天作业的固定式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利用其中两种或三种。
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100t的固定式起重机和其他环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下使用的起重机:
———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盐雾除外);
———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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