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4.1条~4.6条、第4.7.2条、第4.8条~4.10条、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0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和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刘金凤、张勇、马军、高建。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电石包装钢桶的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电石的其他包装的使用鉴定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BG/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BG19433.1—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定 通则
BG19453.1—2004危险货物电石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3术语和定义
GB19453.1—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外观要求:
4.1.1钢桶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9433.1-2004中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应明显标注“已充氮气”字样。
4.1.2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在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4.1.3凡采用铅封的包装件应在货运部门现场查验后进行封识。
4.2使用单位选用的钢桶应与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453.1—2004的规定。
4.3钢桶的包装等级应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要求的包装级别。
4.4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a)首次运输或生产的;
b)首次出口的;
c)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4.5首次使用带内涂、内镀层的钢桶应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4.6钢桶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扳手箍还需要用销子锁住扳手。
4.7充氮要求:
4.7.1充氮方法:电石包装充氮方法必须得当,一般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法。
4.7.2充氮物质:应使用含氮99.99%(体积分数)以上的纯氮气,当使用含氮99.9%(体积分数)的普通氮气时,必须经过干燥处理,去除水分。
4.8钢桶使用前后必须的库内存放,保持干燥。
4.9钢桶气密封口鉴定应无渗漏。
4.10钢桶内乙炔含量的体积分数不大于1%。
5抽样
5.1鉴定批: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包装件为一鉴定批,最大批量为5000件。
5.2抽样规则:按GB/T2828-1987正常检查中一次抽样的一般检查水平II进行抽样。
5.3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单位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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