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 5359.1中所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时,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
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一组汉语拼音字母、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3.2 企业(或商标)代号
表示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
3.3 规格代号
表示车辆名义排量的代号。
3.4 类型代号
表示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3.5 设计序号
表示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相同的基本型车辆的设计顺序号。
3.6 企业自定代号
表示车辆改进的顺序号及对车辆的特征、系列等需要区别的代号。
4 型号编制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由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及企业自定代号组成。其构成形式见图1。
4.1 企业(或商标)代号
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两个(或三个)汉字的大写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2 规格代号
用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表示,单位为毫升(mL)。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的确定: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按表1的规定选用。理论排量在相邻两个名义排量之间,可任选其中一个名义排量;赛车必须选用两个名义排量中较大的名义排量。机器脚踏两用车,其名义排量按理论排量取整表示。




注:1)X是消防车代号,由企业自定。
2)C是残疾人用车的代号,由企业自定。
3)D是第四次改进的代号,由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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