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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制动距离

标 准 号: GB/T5382.1-1996
替代情况: 替代 GB5382-85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建设机床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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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中制动距离的试验用器具、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越野车和赛车除外)的制动距离试验。
  2 引用标准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3 试验用器具
  3.1 本试验应使用制动打印器和电子计时装置或摩托车测速装置。
  3.2 试验用器具的要求按GB/T 5378中有关规定。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4.2 当指定车速为20km/h时,按空车质量状态,一人驾驶不带乘员;指定车速为30km/h时,按GB/T 5378中无特殊要求时的规定。乘员、驾驶员质量及加载质量配置方法按GB/T 5378中有关规定。
  4.3 驾驶员在进行前、后制动时,制动打印器都应喷出印记。若前、后制动器控制装置上都装有制动打印器,测量时以相应制动距离较长的为测量结果。
  4.4 试验时制动打印器枪管中心线应与地面垂直,喷枪口距地面高度为100~150mm。
  4.5 使用电子计时装置时,在试验道路上划分三个区间(见图1),辅助行驶区、制动距离测试区应有足够的长度,初速测试区两端设电子计时装置。
  使用摩托车测速装置时,在试验道路上选定足够长的制动试验区间(见图2)。
  

  4.6 试验通道宽度及划线规定如下:
  a. 两轮车为1m;
  b. 三轮车为1m加轮距;
  c. 划线应醒目,两边线的内侧间距为试验通道宽度。
  4.7 其余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5378中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进行制动距离试验的车辆(自动变档和无档位的车辆除外),应选择最高档位进行制动,若最高档位时的最低稳定车速高于指定车速,可使用次高档。
  5.2 受试车必须采用下述指定车速进行试验:
  a. 轻便摩托车指定车速为20±2km/h;
  b. 摩托车指定车速为30±2km/h。
  5.3 受试的两轮和正三轮车前轮应沿着中线行驶,边三轮车前轮应沿着距试验通道边线0.5m的直线行驶(边轮在通道内)。
  5.4 当受试车行至制动距离测试区起始线时(使用电子计时装置)或车速达到指定初速时(使用摩托车测速装置),驾驶员应立即全部关闭节气门。带有可操纵离合器的车辆,应脱开离合器,前后轮同时进行紧急制动,直至车辆停止。测量从喷印点中心至车辆停止后喷枪口垂足的距离,即为实测制动距离。
  5.5 用式(1)对5.4条所测的制动距离值进行修正。
  s=s0(v/v02 ……………………(1)
  式中:s——修正制动距离,m;
  s0——实测制动距离,m;
  v——指定初速度,km/h;
  v0——实际初速度,km/h。
  5.6 用式(2)计算制动减速度。
  a=v2/25.9s …………………………(2)
  式中:a——减速度,m/s2
  v——指定初速度,m/s;
  s——修正制动距离,m。
  5.7 各指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进行两次试验,将数据记入附录A(补充件)表中,取修正制动距离的算术平均值中最小值作为受试摩托车的制动距离值,计算值修约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5.8 车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所进行的试验无效:
  a. 指定初速度不符合5.2条要求;
  b. 超出制动距离测试区起始线2m才开始制动;
  c. 制动试验时任一车轮着地点超出试验通道边线;
  d. 每次往返的修正制动距离偏差率超过20%。
  附录A
  制动性能(制动距离)试验记录表
  (补充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机床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军、周祥安、余国华、刘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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