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15、3.4.2、3.4.3、3.4.6、7.8.1、7.8.2、9.3.9、9.3.16、9.4.6、9.4.9、10.2.1、10.3.1(3、4)、12.2.28、14.1.1、14.3.3、14.3.9、14.4.2、15.2.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8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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