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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 M 类和 N 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上但不大于5000kg的 M 类和 N 类车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