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及仅可燃用其他单一燃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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