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的船用多功能焚烧炉(以下简称焚烧炉)的分类和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单位热容量不大于4000 kW,用于焚烧船舶正常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如维护、操作、生活和货运附带废弃物等)的焚烧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特殊用途的焚烧炉,如用于焚烧化学物质、生产废料等工业废弃物的焚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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