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
——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工业车辆;
——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
——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步行剪叉式托盘搬运车。
本文件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
注:车载蓄电池充电器被认为是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承载架或货叉上可拆卸的属具不属于车辆的一部分。
本文件涉及了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C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