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中低速磁浮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主要技术规格、总体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悬浮架、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供风及液压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本文件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城市轨道交通中低速磁浮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其他速度等级的短定子磁浮车辆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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