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煤气隔断装置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高炉、竖炉、转炉、焦炉、煤气发生炉、炭化炉煤气及压力不大于12×105Pa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集输)的产生、净化、输配、储存和使用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系统、液化石油气系统、石油及天然气田采掘集输系统、长输管道系统、军事核设施、航天航空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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