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验收与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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