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使民用建筑的水消防系统设计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结合江苏地区的消防特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水消防系统设计。工业建筑和其他特殊建筑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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