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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固定污染源通过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排放废气中的低浓度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手工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煤质的分析测定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适用固定污染源低浓度排放的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