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有轨电车运营安全评价的程序、方法和内容,并明确了安全管理评价、运营组织与管理评价、车辆系统评价、供电系统评价、消防系统与管理系统评价、线路与轨道系统评价、机电设备评价、通信设备评价、信号设备评价、环境与设各监控系统评价、自动售检票系统评价、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评价、土建物料资产及仓库管理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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