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监局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安监办〔2011〕69号),明确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流程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控权及发放标准化证书的有关要求。评审应经过自评(含中介辅导)、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省、市州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考核确定、监督管理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评审人员应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的,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理局推荐,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监部门推荐,向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形式审查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的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合格的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名单,对复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予以颁证。复核不合格的,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复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复查。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分别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二级企业和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他的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
《实施细则》明确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监管的相关措施。对评审单位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等行为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告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同时,还明确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重新评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经抽查不达标的企业,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包括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已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经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