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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13日

关于开展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国卫办职健函〔2019〕368号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9-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总工会,中国疾控中心,各有关中央企业:

2019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宣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主线,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坚持正面宣传、贴近群众,通过开展系列宣教活动,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普及职业健康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主要活动形式和内容

宣传周期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将联合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等宣传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主题宣讲活动。紧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孙春兰副总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上的部署要求,聚焦尘肺病防治攻坚等重点工作,以宣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病人保障、工伤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生活救助法规政策等为主要内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讲活动,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在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尘毒危害严重的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推送和播放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集中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回答群众关心关注的职业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标准和政策解读,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职业病问题和个人诉求,有效化解职业病防治领域矛盾和风险。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选择职业病危害典型案例,特别是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典型案例,通过图文展览、影视展映和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让劳动者了解其危害途径和危害后果,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方案,保障经费。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推动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

(二)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宣传周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开展大型群众性宣传咨询活动时,要制订安保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地要对活动中的亮点进行宣传和报道。活动结束后,请各省级有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本省份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职业健康司  张宁

电话:010-62030957

邮箱:zyjks2014@126.com

民政部联系人:社会救助司 张晶婧

电话:010-58123531

邮箱:zhdb@mca.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工伤保险司 朱原辉

电话:010-84208255

邮箱:gsbxszhc@163.com

国家医保局联系人:规划财务和法规司 范鸿儒

电话:010-89061327

邮箱:fhr@nhsa.gov.cn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高峰

电话:010-68591876

邮箱:qzzyjkc@163.com

附件:

1.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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