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坚决贯彻《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认真搞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设备的类别
1.1 起重机械类:龙门吊、桥式起重机、电葫芦(一吨以上)、客、货、电梯;
1.2 锅炉压力容器:锅炉、空压机、分气缸、贮气罐;
1.3 厂内机动车辆:电瓶车、叉车。
2 特种设备的监察
2.1 由资产运营部与使用单位安全员每季度按安全性评价标准逐项检查。
2.2 凡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由资产运营下达隐患通知单,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2.3 特种设备的一般性隐患,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较大的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超过一天。重大隐患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2.4 停止使用的特种设备,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后由资产运营部查封。
2.5 各使用单位领导、安全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并报资产运营部。
3 对新购人特种设备的要求
3.1 购进特种设备时,(不含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审查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有无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允许设计制造的证明。
3.2 负责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允许安装的证明。
3.3 购进特种设备应附有下列资料、文件:
3.3.1 省、市级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
3.3.2 设计总图;
3.3.3 技术性能使用说明书;
3.3.4 各机构装配图;
3.3.5 电气原理图;
3.3.6 安全装置及受力部位构件安全可靠证明;
3.4 使用单位将以上材料交资产运营部。资产运营部持上述资料到劳动部门办理建档备案手续。
4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4.1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为二年,电梯为一年。
4.2 特种设备的检验由所在地区劳动监察部门实施。
4.3 资产运营部根据上一次检验的时间提前与劳动部门联系报检。
4.4 定期检验前由资产运营部与使用单位共同对受检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检验前的准备。
4.5 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资产运营部、使用单位应派员随同进行。
4.6 特种设备检验后,对检验部门提出的各类隐患问题,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逐项解决。
4.7 资产运营部对隐患解决进行复查,并用书面材料报检验部门批复,领取检验合格证。
4.8 合格证应贴在特种设备的明显部位,不得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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