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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6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1-01
实施日期:2001-01-01

  第三章 检查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衽企业自查,市(州)、县(市、区)检查考核和省级督查的三级考核制。工程施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企业施工现场进行一次自查;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每个阶段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明确安全监督员负责该项目的安全检查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州)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担查计入检查考核次数。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15天内,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施工期间检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定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等级,并在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检查考核应由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安全监督员和具有安全员资格的安全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督员或安全员应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及各分表上签名。企业及各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检查考核档案,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保存一年。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安全检查考核台帐,每季度公布一次检查考核结果,对考核优良的施工现场进行通报表扬,不合格现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申报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后,对照标准,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应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列明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规模、施工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称、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自查评分等,并附项目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企业自查评分表。申?quot;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的,应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首次检查考核评分表。

  第十六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凡被列为创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在施工现场入口入悬挂"创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牌,接受公开监督。工程竣工后,按标准审查确定是否授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

  第十八条 申报"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应提供下列材料: 1、《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 2、企业关于该项目?quot;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工作总结; 3、施工期间每次检查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各分表;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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