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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8-01-01

  第三章 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

  第十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第十九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条 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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