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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北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7-12-10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六、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行文,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行文。

  第六条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五十一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二、市监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五十二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纠偏;对区域类、建筑类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消防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倒查督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61号令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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