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职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颁证申请,并按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应当按下列具体变更事项上报材料,经驻地安全监察分局 (站)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表》),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初审表》;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企业名称的:
1.《初审表》;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制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制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1.《初审表》;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制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制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1.《初审表》;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煤矿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资料;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变更申请事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源整合矿井应在整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之内,重新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颁证申请, 并按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经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延期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延期意见或相应变更事项。
七、暂扣与发还
第三十条 按照属地监察的原则,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负责暂扣和发还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应当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执法文书和发还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抄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驻地安全监察分局(站) 应当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达到要求: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四)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五)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重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