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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4月11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5-01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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