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免费接受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优先获得应急志愿服务;
(五)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工作地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应急志愿者队伍;
(六)法律、法规及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二)每季度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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