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取得设立批准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或化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项目设立批准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设计批准意见书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总平面竣工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还应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新设立批发经营企业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点批准,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仓库选址规划意见或仓库用地有效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民爆或化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设计批准意见书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总平面竣工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还应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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