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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发 文 号:粤府(1993)6号
发布单位:粤府(1993)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已于1997年5月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发施行。行政监察法是规范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政权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行政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和依靠法制开展、推进新时期勤政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我国行政监察法制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它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监察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为了切实做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首先要认真抓好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好行政监察法,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深入学习行政监察法。在学习中,应着重理解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精神,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具体内容。各地、各部门可以采取培训、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习,注意组织好学习交流。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监察法,还要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监察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风气,为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面推进政府的勤政廉政建设。
三、切实抓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是规范政府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监察工作中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对行政监察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使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要加强监察机关的建设,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对监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察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违反法律和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充分履行监察职责的失职行为也要坚决纠正,以确保监察机关依法监察。
(三)认真清理地方性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的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的权威性。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必须与行政监察法相一致。要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不能与行政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处理有关方面的问题。行政监察法对有关机关、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加强进行协调和处理。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行政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对行政监察法具体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并逐级向上级机关请示,不得自行解释。
各地、市和区直各委、办、厅、局对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情况,于1998年3月底以前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请劳动、卫生部门参加会议。
第五条 编制或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在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劳动安全与预防职业性危害的要求,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会审前十五天,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在初步设计会审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劳动、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前十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条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中的要求和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充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必须征得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劳动、卫生部门进行检测与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单位必须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完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将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卫生部门,接受劳动、卫生部门的验收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实施,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履行国家监察职权。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扩建前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概况。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5.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危害。
2.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频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部位和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及数量。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对第四点中各种危害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3.改善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措施。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对上述第五点各种措施的评价及预料效果。
七、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的费用。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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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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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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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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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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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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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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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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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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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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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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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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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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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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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
|(可另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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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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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技术审查意见 |
|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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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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