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
(二)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审查,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情况、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条件的应修筑消防车道,保持通道畅通,夜间应有照明灯。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不小于4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在施工现场内修建消防储水池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