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及本办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㈠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牵头组织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履行应急调查组及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并指导、督察设区市和县级执法机构做好应急调查、处理工作。
㈡资源环境保护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事故发生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协调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污染事故水域开展监测、调查,并确定污染源,组织评估事故损失等污染事故技术工作。
㈢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承担污染事故的立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污染事故的权益纠纷工作。
㈣渔业处:负责协调指导对受污染的渔业水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群众灾后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非污染事故引起的渔业经济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
㈤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协调受污染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
㈥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等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并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水域的监测、调查,确定事故污染源,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应急技术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厅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建议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等应急工作的启动和终止;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污染事故发展趋势,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汇总并向上级报告污染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统一对外发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的信息;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审查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终结报告,并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应急调查组成员由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含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应急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㈠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制定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查与取证等有关报告;配合监测部门和专家组查找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和污染源;参与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损害金额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人提出相关法律责任的处理建议、意见,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对污染事故案件的结论意见,负责监督执行。
㈡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污染事故取证的要求,制定现场调查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和调查等技术工作;分析、判断污染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污染源;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出具报告;出具污染事故技术调查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专家组由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水产养殖、渔业资源、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文气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污染事故损害具体情况,专家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抽调组成。专家所在单位应全力支持其工作,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参与和指导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技术工作;必要时审核应急调查组提出的污染事故调查方案和提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与建议;必要时审定污染事故调查有关技术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突发污染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负有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和处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