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及设施均应设置合理,易于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清洗,与食品接触的物品、装置和设备表面均应保持清洁、光滑,以合适的频次进行有效清洗和消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满足所加工的食品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车间地面应用防滑、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修建,具有便于排水和清洗的构造,保持清洁、无积水,确保污水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车间出口及与外界连通处应有防鼠、防虫蝇措施;
(二)车间内墙面、门窗应用浅色、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修建,保持清洁、光滑,必要时应消毒,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防虫蝇窗纱;
(三)车间屋顶或者天花板及架空构件应能防止灰尘、霉斑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脱落,保持清洁;
(四)车间内应具备充足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光线强度应能保证生产、检验各岗位正常操作;固定的照明设施应具有保护装置,防止碎片落入食品;
(五)在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湿度显示装置;
(六)车间应具有适宜的自然或机械通风设施,保持车间内通风良好。进排风系统在设计和建造上应便于维护和清洁,使空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七)在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或者用品、鞋靴消毒设施,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必要时车间还应供应用于洗手的适宜温度热水;
(八)设有与车间连接并与员工数量相适应的更衣室,不同清洁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间,更衣室和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其设施和布局应避免对车间造成污染;
(九)车间内宜有独立区域用于食品容器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防止清洗消毒区域对加工区域的污染,清洗消毒设施应易于清洁,具有充分的水供应和排水能力,必要时供应热水;
(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容器(一次性使用的容器和包装除外),应用耐腐蚀、防锈、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其构造应易于清洗消毒,摆放整齐并维护良好;
(十一)盛装废弃物及非食用产品的容器应由防渗透材料制成并予以特别标明。盛装化学物质的容器应标识,必要时上锁;
(十二)应设有充分的污水排放系统并保持通畅,应设有适宜的废弃物处理设施,避免其污染食品或生产加工用水;
(十三)原辅料库应满足储存要求,保持卫生和整洁,必要时控制温度和湿度;不同原辅料分别存放,避免受到损坏和污染。
第八条 生产加工用水(包括冰、蒸汽)应确保安全卫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城市供水的,应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每年检测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属于自备水源的,应在使用前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测合格;使用中应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进口国(地区)对水质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储水设施、输水管道应用无毒材料制成,出水口应有防止回流的装置。储水设施应建在无污染区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护;
(五)非生产加工用水应在充分标识的独立系统中循环,不得进入生产加工用水系统。
第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原辅料特性,应避免其初级生产过程中受到环境污染物、农业投入品、化学物质、有害生物和动植物病害等污染;
(二)应采购、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价;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三)二次加工的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四)不改变食品性状或仅进行简单切割、不使用其他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理食品的分包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原料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五)进口原辅料应提供有效的出口国(地区)证明文件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六)应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用于食品生产,非食品用途的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七)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