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信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资人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专职司机;
3.从事采购、营销工作的职工;
4.从事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
5.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押运人员和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职工;
6.部分从事值班、保卫和消防工作的职工;
7.部分炊事人员;
8.出租汽车司机。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从事旅游行业导游工作的职工;
2.部分从事建筑工作的职工;
3.因受生产工艺和设备维修时限等因素制约,需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作业的设备检修、维修工作的职工;
4.部分从事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公司将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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