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七)、(九)、(十五)项。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方案
辽宁省消防条例【2022年修订】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正】
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废止】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辽宁省消防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