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地面硬化平整、道路宽敞,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上、下水设施完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房屋屋顶、天花板应当选用表面光洁、浅色的材料,墙壁用浅色、不吸水、
不渗水、无毒的材料覆盖;
(五)有防蚊蝇、防鼠、防尘、防潮设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营业场所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含临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
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
品卫生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者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采购国产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
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监督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索
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口岸进口食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