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9-29
实施日期:2007-01-0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路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的;
(四)驾驶车辆时观看影视录像的;
(五)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车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放置警告标志的;
(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八)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十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六)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十八)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第四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