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工作,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活动的机构,须按照本规定,向“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提出申请和备案,并接受认可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申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同意、推荐,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一部分;
(二)至少配备5名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审核员必须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注册;
(三)具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及技术资源;
(四)建立必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申请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向认可委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申请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如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一部分,应提交所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申请机构与所属法人组织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有关部门同意、推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机构的专职、兼职咨询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四)申请机构的咨询业务范围及相关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机构咨询收费管理办法及批准收费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机构的管理手册,包括以下文件:
1.申请机构的组织结构及其说明,包括申请机构的章程、职责及程序规则等详细情况,各职能部门关系结构图;
2.申请机构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职责等;
3.咨询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程序;
4.咨询业务范围;
5.实施咨询工作的详细规则和程序;
6.文件和记录管理规定;
7.对被咨询组织的保密规定;
8.内部管理评审制度;
9.不合格控制和确保有效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0.申请机构投诉工作程序。
第五条认可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若不受理时,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认可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出审查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其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
第六条申请机构通过审查后,由认可委批准备案,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资格证书由认可委统一印制、编号。
第七条备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获准备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在备案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保持其备案资格的,应提前90日向认可委提出重新备案的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备案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保持相应的咨询能力。
第九条备案机构不得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第十条备案机构须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咨询活动,需变更其咨询业务范围时,应报认可委批准。
第十一条认可委在备案咨询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年审,其结果由备案机构上报认可委,以验证备案机构持续满足备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擅自变更咨询业务范围或经年审不合格的备案机构,由认可委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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