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0号
发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现予发布。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审核规范》是用人单位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谋求外部认证时,遵循自愿原则。以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审核规范》,提高素质,更好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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