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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空置厂房“11·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9日

2021年11月15日8时40分,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4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金湾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和红旗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金湾区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空置厂房“11·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商都街2号二号车间为单层结构,建筑面积176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物权所有人为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冯某锋租用后计划建机动车检验检测站。事发时正在进行内部清理作业,冯某锋联系散工拆厂房内废弃墙体及处理机台。

(二)相关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空置厂房承包人、空置厂房装修施工发包人:冯某锋,男,52岁,广东中山人,身份证号44062019*********2。2021年10月31日冯某锋与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租用后计划建机动车检验检测站。冯某锋自行联系散工进行厂房装修,为事发空置厂房承包人和空置厂房装修施工发包人,为该项目个人经营投资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15日8时左右,挖掘机司机梁某平、散工陈某原、梁某根和李某友根据和冯某锋的口头约定,来到金湾区红旗镇商都街2号二号车间,开始进行厂房清理作业。

11月15日8时30分,梁某平操作挖掘机开始拆除车间南侧内部铁架。

8时40分,第一个铁架完成拆除。梁某根和李某友准备把铁架拉出来,此时挖掘机碰到墙体导致墙体发生倒塌,压倒了李某友。

8时40分,陈某原发现墙体倒塌压住人,立即过来把砖头搬开,搬开后发现李某友已无生命体征。

8时44分,陈某原打电话向冯某锋报告事故情况。

8时45分,陈某原拨打120请求救援。

9时0分,陈某原拨打110报告事故情况。

9时5分,医护人员抵达现场,进行检查后宣布李某友已当场死亡。

9时10分,小林派出所工作人员抵达事发地点并开始现场处置工作。

以上过程,由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出。

(二)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9时29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10时5分,区应急管理局、红旗镇应急办工作人员相继抵达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开展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急响应迅速,报告与救援行动符合相关规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李某友,男,汉族,67岁,广东中山人,身份证号:44062019*********9,无固定职业,在该项目中担任杂工,负责打扫清理。李某友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根据《死亡医学证明》)。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经事故发生单位统计,事故调查组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74万元。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冯某锋与李某友家属沟通协商善后事宜,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按照约定付清赔偿款。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商都街2号二号车间。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厂房长75.4米,宽21米。内部倒塌墙体为砖墙,高约2.5米。现场挖掘机型号为小松PC120,全长7.59米,全宽2.49米,全高2.885米,实际工作质量12500kg,地平面最大挖掘半径8.29米。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看监控和询问相关人员,可以确定该起事故的起因物为其他机械(挖掘机)(3.12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表A3),致害物为粘土、砂、石(4.10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4),伤害方式为撞击(5.02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表A5),不安全状态为无安全标志和无护栏(6.01.1.4、6.01.1.5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6),不安全行为为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06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表A7)。

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挖掘机碰倒墙体,倒塌墙体撞击到冒险进入作业区域作业人员李某友,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三)相关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

通过事故调查组调查,相关单位(个人)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冯某锋,作为该项目个人经营投资人,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原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友,该项目杂工,此次事故中,由于冒险进入作业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于李某友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冯某锋,作为该项目个人经营投资人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冯某锋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下大力气解决好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红旗镇政府要结合本起事故中相关单位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要督促小散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督促各参建单位针对工程作业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保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自觉性和安全施工规范性,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个人投资经营人冯某锋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技术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建议区安委办将此次事故向辖区企业进行通报警示,各有关单位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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