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松江区吉业路301号五幢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内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佘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该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佘山镇人民政府组成了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9·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2001年2月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吉业路301号五幢;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毅;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公司从事加工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零件等业务。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9月17日18:00时左右,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领班王功恒巡查时发现空压机房的一台空压机轮子和垫轮子的铁片之间有火花,王功恒立即汇报生产主管杨勇勇。杨勇勇和王功恒一起在空压机房查看设备后,王功恒去生产车间拿电气检测工具,杨勇勇仍留在空压机房。18:50时左右,总经理倪毅经过空压机房时发现杨勇勇躺在空压机旁边,马上将人拉出空压机房,并立即进行急救,王功恒见状立即关闭设备电源,现场人员拨打120电话,杨勇勇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杨勇勇,男,30岁,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四、技术鉴定分析
2018年9月1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勇勇进行尸表检验、分析死因。10月1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病鉴字第278号)。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右眼上睑缘充血,右颞部头皮擦伤,下唇黏膜发绀;右腰部多处皮肤挫伤;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双手指甲床发绀。另检见死者左手虎口及左手掌多处灰白色表皮剥脱,周边皮肤隆起,局部皮肤呈灰黑色火山口样改变,质地硬,具有皮肤电流损伤特点,结合委托方提供现场的勘查情况,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排除触电。根据尸表检验所见并结合案情、书证材料等综合分析:杨勇勇的死亡原因不排除触电。如需明确其死亡原因,建议行尸体解剖并结合死者所处现场的勘查情况综合判定。
2018年9月1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对事故现场进行电气安全性能检查,9月20日,该研究所出具了《现场检测分析报告》(SD18-014)。现场检查发现:空压机房日光灯外壳与空压机外壳之间存在188V电压;空压机房气体控制器处管道与空压机外壳之间存在217V电压。结论:在未关闭相关电源的情况下,若人体同时接触气体控制器管道及空压机外壳将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杨勇勇在未关闭相关电源的情况下检查电气设备时,不慎碰触设备的漏电部位导致触电,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消除空压机房漏电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制止员工带电检查电气设备,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消除空压机房漏电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制止员工带电检查电气设备,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倪毅,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总经理,未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人员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消除空压机房漏电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杨勇勇,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主管,在未关闭相关电源情况下检查电气设备,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七、整改意见
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委托有资质的人员对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漏电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上海宏艺塑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