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要案情
2009年08月15日00时30分,驾驶人陈某醉酒后(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156.7mg/100ml)驾驶粤T/435**号轿车(搭载蔡某、夏某),从中山港往坦洲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沙坦路新圩4队对开路段处,车辆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碰撞中间花基后,再与中间花基灯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蔡某当场死亡,夏某受伤及车辆、花基、灯柱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夏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四、事故现场照片

肇事现场概貌

粤T/435**号轿车与路灯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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