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要案情
2009年07月20日00时50分,驾驶人谭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中酒精含量为199.6mg/100ml)驾驶粤J/414M3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梁某,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从板芙镇广福村往四联村方向行驶,途经板芙镇禄围村海棠饭店对开处,车辆行驶过程中驶出右侧路外坠入鱼塘,事故造成谭某当场死亡,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谭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事故现场照片

肇事现场概貌

二轮摩托车坠入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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