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10时50分许,在临澧县太浮镇高公村六合组S234 91KM+850m路段发生一起网约客运小型轿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临澧县人民政府授权,1月24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组成的临澧太浮“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临澧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临澧太浮“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
(1)湘JD18297小型轿车
湘JD18297小型轿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杜启军,系风神牌/DFM********9BEV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白色,发动机编号DEV208N8********0077,车辆识别代码为LDP31********80175,出厂日期2022年8月9日,于2022年8月16日办理初次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编号:湘交运管许可常字430725601301号,有效期2022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09日。2023年8月15日,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该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资质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2021年3月于金明购买的二手车,系豪达牌HD125T-K,车身颜色为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5DT********97442,发动机号:19E71930,未投保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情况
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085401910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常德大道(火车站美食文化传播中心AB座),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产品、通信产品、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系统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计算机软件、机电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20702,业务种类: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2日。2022年8月16日,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湘JD18297小型轿车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主机型号锐明C6D,宏地星网GPS终端控制软件V1.0,真实SIM卡40092993852,2024年1月6日事故发生时存储数据丢失,原因是存储时间过长数据被覆盖或无网络信号,真实SIM卡因事故处理交警取走调阅数据遗失。
(三)驾驶人情况
1. 湘JD18297小型轿车驾驶人
杜启军,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50岁,居民身份证号:432421********5318,住址为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十三组观音桥046号。持准驾车型为C1D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有效期为2016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湘交运管许可常字430725601301,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09日,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432421********5318,有效期为2022年07月25日至2028年07月24日。湘JD18297小型轿车所有人、驾驶人。经查,排除其酒醉驾和毒驾行为,无精神病史。
2. 摩托车驾驶人
于金明,男,汉族,1953年2月04日出生,71岁,居民身份证号:432425********4214,住址为湖南省临澧县太浮镇六合村脚子堰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经查,排除其酒醉驾和毒驾行为,无精神病史。
(四)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相关企业
(1)常德市日东升网络预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主要负责人任家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9R878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社区龙港路(常德市合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楼101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公司现有管理人员6名。湘JD18297小型轿车的合作营运服务企业,签订有《合作营运服务合同》,主要运营服务是受杜启军委托办理湘JD18297小型轿车购车抵押手续和湘JD18297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许可和平台事宜。
(2)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主要负责人任家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BNBU54,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社区龙港路(常德市合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楼101室),经营范围: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编号:湘交运管许可常字430700900002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2023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公司现有管理人员6名及司机20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20台。湘JD18297小型轿车注册派单公司,注册时平台与司机杜启军网签《斑马快跑平台专职司机运营合作协议》。2024年1月6日上午9时线上派单给湘JD18297小型轿车,驾驶员杜启军,预估车费50元,乘客起始地为石门县翰林苑至常德老西门北区2号楼。线下为1月6日上午9时杜启军驾驶湘JD18297小型轿车从石门县翰林苑接乘客后送往常德老西门北区2号楼。1月6日10时50分许,行至临澧县太浮镇高公村六合组S234 91KM+850m路段发生事故。
(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办事处),成立于2020年2月29日,办事处负责人蒋国平,地址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1958号假日大厦1411、1412室,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常)字430700900007号,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2020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湘JD18297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册所属平台公司,2022年8月20日,常德市日东升网络预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受杜启军委托办理湘JD18297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注册平台,9月2日,公司同意杜启军的湘JD18297小型轿车注册滴滴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注册时平台与司机杜启军网签《滴滴网约车平台服务合作协议》和《软件使用协议》。
2. 相关监管部门
(1)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根据2019年12月26日,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编发〔2019〕100号),按照《规定》第三条,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七)承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诚信考核、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十)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市城区出租车日常事务性管理和行政辅助类工作。
(2)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2008年2月26日,中共临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临编发〔2008〕2号),按照《方案》第一条,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要职责:原县农机部门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拖拉机及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处理各类道路交通违章;查处无使用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开展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对全县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各类资料归口管理,建档保管和数据的登记、统计以及分类上报工作等11项职责。中共临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关机构设置事宜的批复》的通知(临编发〔2021〕2号),四新岗中队负责四新岗镇、太浮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队长李建华。
(3)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根据2023年3月22日中共临澧县太浮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综治办负责抓好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及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严历打击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行为,综治办主任胡勇。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常德市日东升网络预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受驾驶员杜启军委托办理湘JD18297小型轿车抵押手续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许可和线上平台事宜。所受委托事宜办理完成。与本次事故无利害关系。
(2)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公司相应资质齐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之规定,公司为本次事故的派单安全管理责任公司。2023年有应急救援预案并于5月组织有演练。
2023年至事故发生前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3年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2024年公司任家银、任祉诚、陈小平、梁妹、任婕、胡娜6名管理人员和20名司机中只有任祉诚、陈小平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办事处),公司相应资质齐全。湘JD18297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册所属平台公司,不是本次事故的派单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安全管理责任。
(4)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2023年3月8日组织对市城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2023年11月14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组织开展网约车交通安全培训。2023年1月12日、4月25日、9月12日、12月5日对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进行安全巡查工作,巡查出隐患14条,下达了整改意见书。
1月12日发现驾驶员安全培训未全覆盖;4月25日发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以上隐患未及时督促公司整改到位,未下达复查意见书形成闭环监督管理。
(5)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2月22日,制定了《“春季攻势”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出动警力75人次,依法处理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酒后驾驶人员270名。2023年6月20日,制定了《第二阶段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出动警力59人次,依法查处扣压违章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120台,依法处理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酒后驾驶人员80名。2023年10月18日,制定实施了《全县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冬季攻势”行动实施方案》。每月逢五、逢十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酒后驾驶行为的查处。2022年至2024年对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摩托车行为采取强制措施38次,简易处罚409次。
在2023年2月22日“春季攻势”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和2023年6月20日第二阶段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行动未做到全覆盖,对于金明豪达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排查登记和查处记录。
(6)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3日,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了《太浮镇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冬季攻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与特点,认真落实联勤联动机制。联合四新岗交警中队组织对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行为进行打击,依法查处扣压违章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180台。日常监管中,综治办联合交警在赶集、重要节假日、特护期等时期对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行为进行劝导和查处。
2022年1月至2024年1月6日历次集中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中,对于金明豪达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排查登记和劝导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6日,于金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S234道路由北往南行驶,10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34 91KM+850M临澧县太浮镇高公村六合组路段时,因其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其所驾车辆左侧与同方向行驶杜启军驾驶车牌号为湘JD18297的小型轿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于金明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临澧县太浮镇高公村六合组路段,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呈南北走向,南往常德市,北往石门县,道路中间有黄线分隔,路宽8米,水泥路面,视线良好,道路畅通,道路两侧为居民房。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于金明,男,汉族,1953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太浮镇高公村脚子组19号,身份证号:432425********4214。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8.06万元,含死亡赔赏金、亲属抚恤场金、丧葬、事故所涉受损车辆损失等全部费用。
(八)天气情况
经查阅临澧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资料,2024年1月6日10时天气情况:晴天,事发地点路面干燥。排除自然灾害因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月6日10时57分许,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手机号为13875179651机主(小车司机杜启军)报警称“临澧县太浮镇高公村六合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张桂元、朱冬琪受案登记并上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案登记号第43072420240000048号。1月16日17时28分,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接到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关于抄告交通事故信息的函后,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1月17日9时许,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事故车辆湘JD18297小型轿车为杜启军私人所有,交警通过详细调查才确定事故发生时湘JD18297小型轿车正在提供交通运输有偿服务,确定营运性质后方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6日10时50分许,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1月6日13时30分许四新岗中队中队长李建华、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张桂元带领现场勘查和事故救援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取证、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向上级报告了事故及救援情况。13时许,村综治委员于卫华、企业安全员陈小平赶到现场后,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先期由杜启军支付5万元安葬费,再通过保险理赔,家属同意达成和解协议,情绪稳定。15时许,事故处理完毕,交警、村负责人撤离现场。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与负面舆情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于金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S234道路由北往南行驶,其所驾车辆左侧与后同方向杜启军驾驶车牌号为湘JD18297的小型轿车右前部发生碰撞,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距离造成该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认定情况
1. 死者死因鉴定:根据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杏德司鉴[2024])病鉴字第02号鉴定意见:于金明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复合性损伤即时死亡。
2. 驾驶人员酒驾鉴定:驾驶人杜启军投案后,办案民警第一时间依法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经呼吸式酒检测,酒精含量为“0”,根据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广德司鉴[2024]毒鉴字第69号)鉴定意见:杜启军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成分。
3. 临澧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724120240000002号,当事人于金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杜启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人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未及时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未复查形成闭环监督管理。
3.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当事人于金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行为排查查处不到位。
4.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当事人于金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行为排查劝导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及时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未复查形成闭环监督管理。
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当事人于金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行为排查查处不到位。
3.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事故当事人于金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行为排查劝导不到位。
(三)事故个人
任家银,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2023年度至2024年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 李建华,男,中共党员,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新岗中队中队长,负责四新岗镇、太浮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1·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对事故当事人于金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行为排查查处不到位。其对上述问题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由临澧县纪委监委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2. 胡勇,男,中共党员,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主任,负责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及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严历打击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行为。在“1·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对事故当事人于金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行为排查劝导不到位。其对上述问题负有属地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由临澧县纪委监委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政务警告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常德市日东升网络预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受驾驶员杜启军委托办理湘JD18297小型轿车抵押手续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许可和线上平台事宜。所受委托事宜办理完成。与本次事故无利害关系。建议不予处罚。
(2)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该公司为本次事故的派单安全管理责任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办事处)。湘JD18297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册所属平台公司,不是本次事故的派单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不予处罚。
2. 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理建议
(1)于金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车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1·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责;
(2)杜启军,湘JD18297小型轿车所有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在“1·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任家银,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2023年度至2024年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日常监管单位,未及时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未复查形成闭环监督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报请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单位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临澧太浮“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常德市日东升网络预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计划的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加大安全管理力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职能部门加强对网约车辆驾驶人的监管,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交警、交通部门在驾驶证申领环节,要突出驾驶人应对复杂路况的驾驶技能和水平的考核;要强化路面执法,对无证驾驶员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大对摩托车、网约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要对常德市日东升网络预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严格监督管理;加大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可靠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组织开展对客运企业的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临澧县应急部门要按照上级交办和事故响应做好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道路客运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