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14时20分许,敖永东驾驶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渝DU9088“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经滨江路往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朝华公园路段时,在往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的鲁先华驾驶的渝GFN2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挂擦,之后渝GFN2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后驾驶人鲁先华被渝DU9088号重型自卸货车辗压,造成鲁先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 0万元。
2020年12月9日接县交巡警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永久;法定代表人:雷召旗;公司所在地: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516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一般项目:仓储、销售碎石、河沙;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63126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照(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0009288)。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姓名:敖永东,性别:男,年龄:46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293886,驾驶渝DU9088重型自卸货车,住址: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岩口场村3组******。
2.死者基本情况:鲁先华,男,汉族,年龄:46岁,身份证号:51230119741******,户籍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溪镇仁义10组******,驾驶证编号:500603002909,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27日,有效期2028年12月27日,交通方式:驾驶渝GFN2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三)车辆基本情况
1.渝DU9088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516号,品牌型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LZ5310ZLJH5FB,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丰都公司承保,保险状态:正常。
2.渝GFN298号“钱江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BBPEKV06VB200467,车辆登记所有人:鲁先华,登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仁义乡刘家村10组******,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2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朝华公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大桥方向,西往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方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为金属护栏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平直,道路全宽12·66m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16日14时20分,敖永东驾驶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渝DU9088重型自卸货车从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经滨江路往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朝华公园路段时,在往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的鲁先华驾驶的渝GFN2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挂擦,之后渝GFN2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后驾驶人鲁先华被渝DU9088号重型自卸货车辗压,造成鲁先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鲁先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0120200000191号)认定,驾驶员敖永东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车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在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尽到观察义务与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挂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敖永东,事故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遇险时操作处置措施不当,直接导致发生“11·16”交通运输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结合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为,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制定了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按计划方案每半年随机对车辆或人员进行针对性专项安全检查;每季度根据不同季节选择进行疲劳驾驶、消防安全、驾驶员健康状态等季节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安全资料及生产经营现场综合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安全资料、人车资质、违章情况、经营现场、制度落实等安全检查;每天一次车辆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状态日常检查,按照计划进行定期路检路查和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组认为,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敖永东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车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在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尽到观察义务与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挂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及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该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丰都县交通局。据调查,具体履行日常行业监管的是县交通局下属的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具体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如下:
1.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经查: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照《道路运输行业2020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现场检查方案》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形成闭环;将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纳入2020年安全督查检查范围,并于10月27日抽查该公司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档案、驾驶人员岗前培训齐全;车辆二级维护在有效期内;每月、季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安全工作研究会。调查组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查:该支队2020年按照职能职责和年度安全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资质、超限、超载行为,对存在超限运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纳入2020年随机抽查1次,并制定检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按照方案随机抽查GPS监控轨迹和车辆技术档案检查,未发现问题。调查组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持续深入开展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对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时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
(三)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行业监管部门县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违规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严管重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五)加大整治交通安全秩序。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等相关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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