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目的
通过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使新入厂人员了解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知道安全生产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懂得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二、培训对象
新入厂人员。
三、培训学时
四学时。
第一章 安全管理基本概念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和体制
一、安全与安全要素
1、什么是安全
狭义的安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财产损失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即安全生产。
广义的安全:一切活动领域中所有安全问题。
1)生产领域安全生产
2)生活领域生活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
3)生存领域。台风、水灾、雷击、海啸、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
2、公民安全要素
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素质
1)树立安全意识——意识决定行动。
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认识;
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2)懂得安全知识——知识决定防范能力。
(1)学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并正确运用;
(3)懂得公共安全知识
3)遵章守纪——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4)掌握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安全。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掌握公共安全技能(事故报警、灭火器使用、紧急避险方法等)。
5)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
自觉遵守和维护道路交通、企业生产、日常生活等公共秩序。
6)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逃生有方,保障生命。
应急预案:针对非常状态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个人也要培养紧急避险意识,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二、安全生产的方针
我国原来的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5年10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了新时期的安全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这样的严峻形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科技发展落后的原因,还与整个民族安全文化素质有密切的关系等等,所以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要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创新、弘扬安全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这是指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这是一,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这是体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经济责任制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呼经十七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
3、“三同时”和“五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活会议上,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即“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
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纪、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
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监督。工会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一、安全生产的管理理念
1、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管理观念
杜邦的安全目标是,坚信所有工伤和职业病以及安全和环境事故都是可以防止的。
埃留特雷。伊雷内。杜邦(人们习惯将之称为E.I.杜邦)是法国人,在1802年从法国移民到美国,建立了杜邦公司。杜邦公司可以生存200年,把安全作为引导企业成功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其中一个强劲的理由。
杜邦安全管理十大基本原则: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各级主管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工作外的安全和工作内安全同样重要;良好的安全就是一门好的生意;员工的直接参与是关键。
2、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人是生产力各要素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决定性的力量。对企业而言,人是第一资源,是最宝贵的财富。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硬件配备不完善,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这就势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法,一方面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管好人、用好人、发挥好人的中心作用;另一方面创新管理机制,通过挖掘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覆盖面,形成“人人、时时、事事”有人操心尽力的管理格局,依靠管理规范人的行为,依靠人的全面发展优化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生产。
3、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
“持续改进”,就是以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管理理念为指导,通过全员参与生产经营各个领域的目标化、日常化、制度化的改进活动,使企业管理水平渐进地、螺旋式地上升,促进企业以较快的速度平稳发展。它是现代管理的重要管理理念,是促使组织适应环境的主要方法,是追求卓越的重要措施,其核心思想可以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来概括。
二、应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1、“大安全”观:从广义的的大安全概念出发,全面地把握和认识个人安全、家庭安全、企业安全等各层次的安全问题,创造宏观安全的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其他措施。
狭义的大安全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消除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的条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劳动卫生,或职业安全健康。广义的大安全是指:则除了企业的生产安全外,还包括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企业治安等。对于社会而言,包含生活安全,如交通安全、家庭安全、公共场所安全、旅游安全等;还有各类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安全政治”观: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既体现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又体现出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
3、“安全法制”观:人人都树立起安全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以人为本”观:人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在人、机、环境安全生产诸要素中,人起着决定性因素。同时人的生命也是最宝贵的,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提高人的素质、调动人的积极性上狠下功夫。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形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理(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的是以经理(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经理(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对企业的人员、物资、资金等各方面均在最高指挥权和调度权。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二、企业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就是把企业从上至下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层次,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有效地实现全面安全管理。
决策层主要起决策、指挥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
管理层主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贯彻落实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操作层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
一、源头管理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严禁安排上岗。
2003年6月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等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大环境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辨识与评价,确定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编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都属于源头管理。
二、过程控制
具体是指从施工开始到工程竣工结束,这也是一个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化、程序化的管理过程。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200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规定有以下内容:
1、在系统辩识危险源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源初步辩识清单。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或项目管理规划);
2、建立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3、制定和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
5、其他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记录。
三、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按照事故的范围可将应急预案划分为五级:
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等),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
Ⅱ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Ⅲ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Ⅵ级(省级)应急预案
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政府预案,包括Ⅱ、 Ⅲ、 Ⅵ 、 Ⅴ 级预案,涉及危险范围较广,事故后果较严重,只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甚至跨省区)才可能把事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公司在2007年下发了“晋电建一安字〔2007〕18号”文----关于印发公司《突发性事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将突发性事件(事故)分为专业分公司级(I级)、项目部级(Ⅱ级)和公司级(Ⅲ级)三级。主要针对工程现场可能出现的坍塌事故(基坑作业、模板安装拆除作业)、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作业)、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触电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高空坠落事故、火灾、施工中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和食物中毒、传染疾病、自然灾害等多种常见的事故所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1、专业分公司级(I级):突发性事件(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分公司的范围之内(一般未遂事故或记录事故),现场专业分公司的应急队伍就可以控制解决的,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其它专业分公司。
2、项目部级(Ⅱ级):突发性事件(事故)影响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这样的事故需由项目部组织展开救援和控制工作,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本工程现场其它单位。
3、公司级(Ⅲ级):在公司本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司承建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项目部抢险抢救力量不足或不能独立完成救援,需由公司的力量控制解决的。
四、事故调查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此外,还应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围来认识。
一、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法律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中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三、行政法规
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行政规章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故、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
北京地铁十号线十标段太阳宫至三元桥折返线工地“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设备”2006年2月27日在使用中钢丝绳崩断,导致吊斗坠落,将正在井下施工的3名工人当场砸死,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5名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跃发在任北京地铁十号线十标段太阳宫至三元桥折返线工地带班班长期间,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且持假证的外甥王某(未成年人)任该工地“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司机”,并在明知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让工人照常施工,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杨树凯在任十标段劳务队福建海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期间,在明知“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署了维修验收合格意见,致使该起重机照常施工运转,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李英平在任十标段项目经理部设备科负责人期间,在没有仔细检查“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署了验收合格意见,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向山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十标段任维修班长期间,在明知该工地“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阻止该起重机施工运转,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对大型机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此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跃发等4人两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持伪造的起重机类别“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的未成年人王某,经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引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
春节临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家中非法制造爆竹。2007年2月23日21时许,黄某存放在堂屋西间的两袋爆竹发生爆炸,致自家房屋和邻居黄某某家的房屋倒塌,邻居黄某某死亡。
8月2日,黄某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危险物品,发生爆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三、《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重点讲解关于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3)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
4)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5)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6)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从业人员的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语、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3、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四、《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五、《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1、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三章”----工伤认定
3、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中的相关内容
1、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一、“第二十六条”----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二、“第二十七条”----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三、“第二十八条”----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日常使用的几个安全术语
1、安全“两施”: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2、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三查三交:查“三宝”、查衣着、查精神状态,交任务、交技术、交安全。
4、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5、四到位:指作业现场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6、四清楚:作业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
7、四个凡事: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8、安全文明施工“六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四章 常见的几种安全生产事故
第一节 事故危害与常见的伤害事故
一、事故的定义
同时具备下列三方面条件的叫做事故:
1、是生产、工作过程中、突发性、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
2、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引起的)。
3、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而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的。
二、工伤事故的定义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三)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期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电建施工中的几种主要伤害事故
建设(火电建设)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根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1、高处(空)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
(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57%)
造成高处(空)坠落的主要因素:
1)安全带和安全网利用不好,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爬爬梯时未使用自锁器;走单梁未设置手扶水平安全绳和防坠安全网;或者是安全网和安全带的材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2)脚手架搭设和脚手板敷设不符合要求,而且没有在脚手架外侧按标准张挂安全网。
3)楼梯口、电梯口、垃圾道口、预留孔洞口等处防护不到位,基坑边缘、建筑物的平台及屋面、框架楼周边、阳台边等处未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防护设施,造成作业者失足坠落。
4)夜间施工现场无足够的照明,造成作业者失足坠落。
5)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在轻型屋面上施工时,发生踩塌坠落。
6)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在高处危险区域打闹、打盹、睡觉等。
2、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体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19%)
造成物体打击的主要因素
1)建筑物施工的出入口、通道口、预留孔洞口和上料口等上部没有搭设防护棚,或者是设施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由上部坠物击伤下面作业人员和行人。
2)交叉重叠作业面上的杂物、垃圾过多,未能及时清理。
3)其他落物、锤击、碎裂、崩块、、碰砸等伤害,但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3、触电(包括雷击):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14%)
在电建施工中,施工作业者每天都要同电动工具及设备接触,而且作业场所又多数在潮湿环境下进行:如混凝土浇灌、抹灰、抹地面、磨水磨石等;在施工中启动电气设备,如吊车、卷扬机、电焊机、搅拌机等;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等;这些作业中都容易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4、其他: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等方面(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10%)
1)起重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及起重设备本身缺陷等。
2)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3)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2002年9月9日,工程项目部通知某专业分公司按平面统一规划要求对己进入现场多日的工具房进行吊装、运输和重新就位。专业分公司随即派人与工程项目部机械调度员进行联系,商定于9月10日上午由工程项目部安排平板车和吊车,同时要求随车配置相应的起重人员。
9月10日上午,专业分公司书记王хх、经理助理胡хх、工具车司机何хх、施工人员马хх和陈хх等五人到达施工现场。共中马хх和陈хх是从其他工程现场临时抽调回来的。8时30分,工程项目部派出的吊车和平板车到达现场,但起重人员一直没有到位。8时40分,在进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后便开始吊装,由于起重人员仍然没有到位便安排由施工人员马хх、陈хх二人负责钢丝绳的挂、摘钩工作。因为现场没有准备摘钩时供上下工具房的梯子等攀登工具,陈хх便借助工具房的门锁和加强筋上下。第一个工具房拉到卸车位置后,陈хх挂好钩准备下房。其时陈хх右手拉着钢丝绳,左手抓住工具房起吊耳上的加强筋,脚踩在工具房的门锁上,在准备借助加强筋换手的一刻,因加强筋脱落从高处摔下,后背着地。工具房高约2.5米,平板车自身高约1米,坠落高度约为2.5米。9时10分左右,工程项目部派车将伤者送到医院,经检查确诊为腰部第二椎骨压缩性骨折。
原因分析:在起重工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即安排非起重专业人员进行吊装施工作业,施工人员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作业条件不具备,对施工环境检查不认真,危险点、危险源分析不明确,口头安全交底针对性不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临时施工没有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没有成立班组建制而从其它工程现场临时抽调作业人员,是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2006年9月2日上午,某专业分公司接到1#机组试运指挥部命令,检修工业废水处理站一般废水调节池30KW泵。专业分公司副经理刘хх亲自组织监督操作。因提升泵安装在池底,需要吊到地面上进行检修。当时,所用工具为三角门架1架,两吨倒链两台。吊泵前,专业分公司低压队5名职工由技术员武х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并由班长任х带领职工于下午1点开始作业。吊完第一台后,在吊第二台时,刘хх离开现场,也没有对其他人进行交底和安排监护,致使操作人员在往池边地面放置提升泵时,操作不当,使三角门架突然倾翻,操作人员黄х由于躲闪不及被门型架横梁砸在大腿。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立即将黄х送往医院,被初步诊断为右大腿齐面骨折,并作了处置,待平稳后施行手术。9月3日凌晨5时,黄х突然抽搐,医院立即作了CT检查,发现脑部无受伤,初步被诊断为脂肪栓塞。立即组织人员将黄х送往山西医科大学二医院,但由于病情突发并严重,经多日抢救无效,于9月11日死亡。
原因分析:专业分公司施工班组在把30KW泵进行吊装检修过程中,所使用三角门架采用钢管直径108,1000×2800×2500的门架吊装,需吊出地面进行检修,所使用的三角门型架达不到移位要求,两腿叉开的距离不够,在受力提升吊出池底后,往池边地面放时,因用力过猛,使三角门架移位倾斜,提升泵落地,将三角门架带倒,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2008年4月12日, 某工程现场在吊装锅炉前侧中上段水冷壁,当起吊到炉顶1#、2#大板梁间往下穿的过程中,发现两个起吊点的其中一侧吊耳弯曲变形根部撕裂一半,后经项目部、专业分公司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于当天下午约15时将此段水冷壁就位。根据事后分析,如果吊耳全部撕裂,水冷壁下坠产生的瞬间冲击力将使3000T/M塔吊难以保持平衡状态,极有可能造成机械设备的损毁和人员伤害。
原因分析:吊装锅炉前侧中上段水冷壁,原方案为前侧水冷壁分左、右两片吊装,每片水冷壁高25m,宽约6.5m,由于受3000T/M塔吊的起升高度的限制,后更改为中上、中下两部分吊装,此时水冷壁的尺寸约为高13m,宽约为13m,附带钢梁总重约达31T,后在起吊前又临时多加一根约2T重的刚性梁,此组件总重约过33T。实际吊装方案同已批准的原吊装方案相比已发生重大变更,但专业分公司未按规定要求编制补充方案重新报项目部审批;
实际吊装时的吊耳为双孔吊耳(内侧孔为就位接钩孔,外侧孔为起吊孔)。而原报审批的“作业指导书”中的受力分析是单孔吊耳计算的数据。单孔吊耳的孔中心到吊耳根部的距离为125毫米,而实际的双孔吊耳的距离增加到260毫米,吊耳根部的受力较原设计增加了一倍还多。此还不算临时多加一根约2T重的刚性梁的重量。按设计的受力安全系数8倍来算,实际的受力安全系数降到4.8倍,吊耳根部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够。
在吊装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水冷壁与脚手架勾挂。
按照公司要求,临时设施一定要按正式工程进行验收。而项目部质检部门没有对吊装吊耳的尺寸、焊接质量等进行复核和验收;
第二节 常见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心理状态
一、常见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6、物体存放不当;
7、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二、事故易发者的性格
(1)感情冲动,易兴奋;
(2)恼怒,焦躁;
(3)对工作和现实易安于现状;
(4)不沉着,心不在焉;
(5)工作忙记忆碌碌,效率不高;
(6)心情和感情随天气等外界条件而变化无常;
(7)理解力低,判断和思考能力差;
(8)极度喜悦和悲哀;
(9)不能以理性控制行动;
(10)处理问题轻率,冒失;
(11)运行神经迟钝,不爱运行。
三、不安全的心理状态
(1)白日梦;
(2)消极情感与过于兴奋;
(3)满不在乎;
(4)思想麻痹,习以为常;
(5)侥幸心理;
(6)图快心理;
(7)好奇心理;
(8)好强心理;
(9)拜金心理;
(10)怕苦脏累爱美心理;
(11)不懂装懂;
(12)敷衍了事;
(13)冒险蛮干;
(14)马虎凑和;
(15)盲目自信;
(16)事故难免心理;
(17)紧张害怕心理等。
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
一、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我们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保护劳动者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侵害。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有: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电焊防护面罩、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有色护目镜、白光护目镜、防辐射铅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胶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绝缘胶鞋、防尘放毒面具等。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为:工作服、劳保手套、绝缘鞋、雨靴、雨衣、口罩、卫生洗涤用品等。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眼面部、呼吸器官、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皮肤、防坠落。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服要保持清洁,穿戴和体,敞开的袖口或衣襟,有被机器夹卷的危险,要做到袖口、领口、下摆“三紧”才便于工作。在遇静电的作业场所,要穿防静电工作服。
2、安全帽要戴正、系紧护绳。缓冲衬垫要与帽体相距至少32毫米的空间,以缓冲高处坠落物的冲击力。安全帽要定期检验,发现下凹、龟裂或破损盈利及更换。
3、安全带: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佩带安全带。使用时要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挂钩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带要系在腰部,挂钩应扣在身体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带要防止日晒、雨淋,并定期检验。
4、防护手套:劳动过程中对手的伤害最直接、最普遍。如:磨损、灼烫、刺割等,所以要特别注意对手的防护。手套种类很多,有纱手套、帆布手套、皮手套、绝缘手套等,要根据工作的不同佩带。大锤敲击、车床操作禁止戴手套,以避免缠卷或脱手而造成伤害。
5、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电、气焊工人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6、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7、防止职业病作业伤害应佩戴的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尘、噪声等作业的需佩带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倒运酸瓶要穿防酸服、防酸靴、戴防酸手套和要及玻璃面罩、口罩,金属探伤作业要穿防射线铅服、戴放射线护目镜,防腐保温作业要穿防粉尘工作服、戴防风眼镜、电焊手套,金属容器内涂刷树脂,戴送气头盔等。总之各工种都应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并认真穿戴使用。
二、安全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不会说话,他却是安全生产的忠实哨兵,对“哨兵”的告诫,我们一定要遵守。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是指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员环。颜色为红色,图形是黑色,背景是白色。
警告标志—是指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几何图形是正三角形。颜色为黑色,图形是黑色,背景是黄色。
指令标志—是必须遵守的意思,几何图形是圆形。颜色为兰色,图形是白色,背景为白色。
提示标志—是指示注意目标的方向,几何图形是长方形。颜色为:图形文字是白色,背景是所提示的标志,用绿色。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用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