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
7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
7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
79、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
80、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
81、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302号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82、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 )
8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
84、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
85、《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
86、在一些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承包中,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签订伤亡事故合同时,规定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只赔偿一定的费用。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但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公证后有效。( )
87、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
88、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
89、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
90、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9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9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
93、生产经营交易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
9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95、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
96、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有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执业资格,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
97、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
98、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
99、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
10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