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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7日

41.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什么要求?

  答:(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3. 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4.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领导、谁负责?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45.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46.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的职责是什么?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职责有哪些?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7.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48. 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49.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必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0. 我国的消防力量有哪些形式?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1. 哪些行为属于消防违法行为?

  答:(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52. 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53. 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4. 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55.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6. 实施爆破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7. 什么是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出: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8.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的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9. 锅炉、压力容器的哪些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答: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0. 什么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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